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二)擅自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三)冒领、扣压用户汇款或者强迫、误导用户将汇款转为储蓄;(四)强行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刊杂志;(五)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