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

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主城区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