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邮政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邮政专用标志色和“中国邮政”标志,其他车辆不得喷涂。邮政专用车辆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用于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其他活动。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专用车辆,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主城区路桥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