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应当分业经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