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