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八条已修改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