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已修改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年度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