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予以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五)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可以依法予以撤销的。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