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锦州人大网以及《锦州日报》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