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法规报批与公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地方性法规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和法律法规依据等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