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向农田或者渔业水域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排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农田灌溉水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对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