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