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