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吸烟室或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营业面积的20%;(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四)与控制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六)配置烟具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