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吸烟室或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营业面积的20%;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与控制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六)配置烟具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