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集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资料等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