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进入被调查单位取证、收集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