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