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农业节约用水灌溉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

受益农民较多的灌溉工程,提倡按照水系或者渠系的受益范围,组建多种形式的自管组织,落实节约用水责任,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