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按照规定将供水、用水、节水情况和实际用水量等有关数据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