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