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省、市(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