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五章 农村卫生工作监督与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其工资待遇适当高于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的同类人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