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农村医疗制度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农村建立和实行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是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农村医疗救助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农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