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管理和使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