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应当由具有卫生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