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