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被处罚的企业支付罚款,在企业留利中列支,不准列入成本或者营业外支出;被处罚的事业单位支付的罚款,已建立自有基金的,从自有基金中支出,没建立自有基金的,从事业经费中列支。对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单位不得核销。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