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发生责任事故受记过、记大过处分不满6个月的;受撤职处分不满1年的;受留用察看处分尚未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不得提职晋级。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