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与使用第二十一条已废止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告知燃气用户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