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