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事迹及其人员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