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