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