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三章 奖励第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