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第二章 确认第十三条已修改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30日内向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人、举荐人和原确认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