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血液科学知识的教育。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