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根据第十三条规定享受免费用血的,医疗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办理免费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