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公民持身份证直接到依法设立的血站或者由血站设置的采血点献血。献血量计入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的年度献血指导性计划完成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