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公民首次献血的,由血站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多次献血的,由血站负责在《无偿献血证》上填写献血记录。各级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详尽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