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