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行政部门、高新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