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职责,由上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