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已废止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