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高新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