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高新区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省人民政府和高新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的指导和协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