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废止鼓励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内创办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形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