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鼓励金融机构与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相应的授信制度,并参与代理发行和承销区内建设中长期债券。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