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