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