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