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