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配套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