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统一标准,并负责监督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服务需求和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