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年人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供养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