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津贴制度,向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发放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老年人提供公共交通免费出行或者补贴。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对老年英模或者曾经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应当在生活照料、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