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或者家庭成员自愿投保。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险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